全体起立,宣布开庭。
原告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
原告:胡斐、女,1970年1月21日,大专,宛市塑料厂,财务
会计,卧龙区建设路149号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人肖明,陈超,姚明还胡斐承兑汇票款1400万。
2、利息23万元。
3、判决被告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8年3月9日,债务人肖明,姚刚通过杨超介绍从胡斐处收到承兑汇票款1500万元,当场向胡斐承兑汇票一张。然而,到
承兑汇票日期,被告人杨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承兑债务,只有肖明承担付款100万元,剩下的1400万元一年多了迟迟不肯兑现,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陈超,肖明,姚刚还原告胡斐1400万元人
民币,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敬
宛市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3份。
二、证据一份、银行承兑汇票1份。
被告代理律师开始辩护。
“孟岩松,做为技术监督局的干部,他怎么可以代理案件?”
孟岩松将技术监督局批准自己辞职的文件和《律师证》交给审判庭。
“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质疑不成立,孟岩松有辞职文件和《律
师证》。”
肖明的代理律师声称:“据查,2007年11月份,肖明通过杨超介绍和胡斐私下交易的承兑汇票款1500万,具体金额无法确定。对
于你《控告信》上说的问题,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无事实凭证。而且杨超,姚刚与此案件根本无关联。”
孟岩松接过被告律师的辩护词厉声质问:“既然公安局已经侦查终结,为什么被骗金额无法确认?既然审判已经终结,为什么没有《判决书》文号和行文机关?”
“无法认定怎么能侦查终结?无法认定怎么能宣判结案?公安
机关自己可以对自己不负责任,为什么把污水泼到检察院和法院身上呢?难道这种对国家司法权威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指责
吗?!”
“被告人肖明,难道这1500万元承兑汇票款都是你自己承兑的债务吗?”
“是的,我已经归还了胡斐100万承兑汇票款,胡斐手里有凭证,我手里也有存根。”
肖明的律师再一次声明:“告我当事人杨超,姚刚合伙诈骗纯属无稽之谈,你有什么法律依据!”
双方律师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介于一审证据不足,法庭延缓开庭时间,主张二次开庭。
庭审结束,破了产的职工和职工家属感觉希望渺茫,杨超,姚刚因心虚而担忧惊慌,各怀心事的人们三五成群,纷纷议论着走出了审判庭。
3
介于一审证据不足,法庭延缓开庭时间,主张二次开庭,胡斐又
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胡斐,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拒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向我提供涉及杨超,肖明,姚刚合伙欺骗犯罪的《判决书》。
3、责令被申请人向我提供对于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告知我延长期限。29天直接答复和可以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我经济损失23万。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20日,我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11月20号才给我书面答复,但是答非所问。
在11月20号的答复书中称:法院已经审判结束,涉及第三方利益,把被控告对象进行保护。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被申请人不顾邮政局三次相送,他们三次拒收。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监督和规范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致词
敬礼
申请人:胡斐
2009年10月20日
10月21号,胡斐通过特快专递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了市政府,市政府10月21号签收,10月26号做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应该通过刑事案件监督程序主张其权利。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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