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儿个上来讲个故事,话说遥远的东方有一个老大的华夏国。
在华夏国内,有一句众所周知的话:“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就是华夏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心安理得”所享受的特权之一!
在华夏国内,有一句众所周知的话:“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这是华夏古代的老百姓对于犯法者予以重惩的正义公平朴素认识!
华夏国从古到今无论贫富贵贱者都众所周知的一些约定俗成词语,比如以下:“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大仇不报,天理不容”、“子不报仇,非子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以死谢罪”、“以命相报”……等等,这些短小精悍的谚语、成语直白地道明了华夏国历代官方颁行的杀人偿命制度在华夏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及其社会大众认同心理。
在华夏国的民众理念中,“杀人偿命”等于正义、等于公平的报应价值观,已渗入华夏国人的血液中、骨髓里,成为其生命的主观组成部分之一。
数千年潜移默化的文化影响,已使得“杀人抵命”观念成为华夏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公道所在、公理所在、公义所在!
……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公元世纪,华夏共和。
二十一世纪的华夏世风日下,国人的道德底线屡创新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等极端自私化思潮充斥着整个社会,乌烟瘴气浑浊社会下的华夏人心灵极端丑陋狰狞,华夏人已然彻底沉沦、堕落!
诸如:
撞伤行人后怕之不死还又倒车再次碾压至死!
好心搀扶老人却被莫须有地判决成了肇事者!
现在这世道……
最近在古都长安,某名牌大学的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药某,更是做出人神共愤的恶劣行径。(注:现代名牌大学的学生身份等同华夏古代的举人,两者均算得上是“精英知识分子”。)
这位“品学兼优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姓妇人,这位“品学兼优学生”驾车撞人后下车查看,发现一妇人倒地呻吟,这位“品学兼优学生”因怕此妇人看到其车牌号,日后找其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姓妇人连捅数刀,致该妇人当场死亡。
杀人后,这位“品学兼优学生”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再次将两行人撞伤,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抓获,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遇害张姓妇人年龄26岁,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姓妇人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经査,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2010年10月23日,这位“品学兼优学生”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犯罪嫌疑人药某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某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犯罪嫌疑人药某于2010年10月23日正式拘留,2011年1月12日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
这桩轰动一时的长安喋血街头大案,让天下为之震惊,四下民众群情沸腾,适时有一干不甘寂寞的各色人等,纷纷粉墨登场。
一位德高望重的“砖家”在电视台上针对此案这样说道:初次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药某,在几秒钟之内连续快速刺下8刀,只不过是日常弹钢琴养成的惯性。这位“砖家”又说犯罪嫌疑人药某从小被他爹强迫练钢琴,因此患了“强迫症”。所以犯罪嫌疑人药某是“弹钢琴强迫性杀人”。(注:据悉按照有关规定有精神疾患的人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律师们往往会利用这一点,在被审判的时候开始想办法扯理由,以精神疾病和心理疾病为理由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其目的就是想轻判或者减刑。富有讥刺意味的是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在犯案前,均没有证明自己有精神疾病或者心理疾病的证据!)
对于这位术业专攻自有独到见解的“砖家”,所谓“弹钢琴强迫性杀人”的假说,听得我实在头昏,怎么也想不明白其中的意思,在此不禁要问问那位“砖家”。
什么叫“弹钢琴强迫性杀人”呀?您老的专业术语太深奥了,我实在听不懂呀!您老说犯罪嫌疑人药某几秒钟刺了8刀?可这话谁能够证明呀?当时只有两人在现场,一人已经死了,只有凶手一人说的话就可以采信吗?您老因为犯罪嫌疑人药某会弹钢琴,就说他是“弹钢琴强迫性杀人”,如此一来,按照您老的职业性分析,弹钢琴的可以用“强迫性动作”捅无辜的人八刀,那打架子鼓的自然是可以用“强迫性动作”把人剁成肉馅了?再按照您老的逻辑继续推理下去,如果有个犯罪嫌疑人是杀猪的,也就可以说这杀猪的当时精神错乱,错把人当成猪杀了,属于“杀猪错觉性杀人”,如此论述再延伸至天下的各行各业,是个人都会“强迫性杀人”,那社会还不乱了套!
所谓“弹钢琴强迫性杀人”的歪理邪说,实在是荒谬绝伦?好笑之及!我个人认为,这位“砖家”之所以提出“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谬论,无非想说犯罪嫌疑人药某是个“艺术人才”,我等“砖家”本着爱护“人才”、珍惜祖国“花朵”之心,恐其有精神强迫之类疾病,那是决对不能视若无睹的,至于犯罪嫌疑人药某有没有精神疾病,这就有待有关部门去查证了,但是法庭绝对不能马虎了事,这样子是会误人子弟的。)
这位德高望重的“砖家”如此独到见解,我已然是高山仰止匪夷所思了!
更为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某名牌大学08级键盘系有一个女学生李某,这李某人是驾车肇事后刺八刀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药某的同门师妹。她对于犯罪嫌疑人药某恶性杀人事件竟然持认同态度,并且公然声称“我要是他(犯罪嫌疑人药某),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
李某此言一出,称得上一石激起千层浪,顿时引发了数万愤怒网友的声讨,这位女大学生李某被愤怒的网民们斥之为“冷血”,“丧尽天良”,“失去了基本的是非观”。
犯罪嫌疑人药某师妹李某说的这些话,其目的无非是想让大家觉得药某的行为,是个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那样做的。其实,受害者当时有没记车牌根本无人知晓,说受害者记车牌只是犯罪嫌疑人药某的一面之辞,并不可全信,这也许是犯罪嫌疑人药某想脱罪而编造的谎言。
可在死无对证情况下,姑且退一步讨论一下,就算受害者当时有记车牌的举动,这也是受害者正当的行为,并无过错,作为一个穷困阶层的受害者,被车撞翻的下意识反应是这下坏了,明天不能上班了!没去工作就没有收入,自己并且还受伤了,如果不抓住肇事司机的话,医院的药费自己都出不起呀!现在路上又没有其他人,这个开车的司机要跑了还不是跑了,自己要是不记住车牌,那怎么报官呀?
而犯罪嫌疑人药某当时捅死受害者的心理,则是纯粹为了金钱!在“高智商”的他看来,正所谓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这时候现场没有别人,自己就算是杀了人也没有证人,既无人证又逃之夭夭,那被抓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样子不就赚了!这样子不就不用赔偿损失了!于是犯罪嫌疑人药某抱着赌一把的赌徒侥幸心理,返车执刀手段极其残忍地杀人灭口!
被车撞伤的张姓妇人,前胸后背被灭绝人性插了8刀,张姓妇人身上的防卫伤证明当时的她并不想死,怀着对生命的渴望,对丈夫的热爱,对孩子的牵挂,对家人的责任,支持着她,她不甘心呀!她在挣扎!她在反抗!但是,被撞个半死受伤倒地,工作劳累了一天的弱女子,怎能挡住一个手持利刃,健康状况良好的青年男子的攻击!!!
按说利刃刺人,被害者肯定会出很多血,而行凶之人身上难免会沾上飞溅的鲜血,但是犯罪嫌疑人药某驾车逃离现场之后又再次将两行人撞伤,被附近群众围堵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从群众围堵到公安机关释放这段时间,没有人提及当时的他是满身是血!
这说明一件事!
他是很仔细的将车上身上清理了一遍!
这已足以说明当时的他头脑十分冷静!
如果不是因为时运不济再次交通肇事!
如果不是被附近群众围堵抓获的话!
恐怕……
难免……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要问问这位李mm!
你爱你师兄这没有错,你替他惋惜也没有错,可是李mm你怎么能够是非不分?善恶不分?竟然说出比犯罪嫌疑人药某杀人还冷酷的话来?如此说来,按照李mm“十分正确”的逻辑理论,被撞伤的人看肇事车牌就是“不要脸”?被肇事车辆撞后就应该闭上眼睛大喊我什么都没看见才行?
或许这位十分爱护同门师兄、十分有“爱心”的她,在她“纯真”的眼里,我们人类应当爱惜的是小动物,我们人类应当爱惜的是花花草草,我们人类应当充满爱心与包容,我们人类应当助人早登“极乐”的……
估计一条“卑微的人命”,在李mm的心里,是怎么也比不上要爱惜小动物、要爱惜花花草草、及其要爱这个粉、要爱那个丝的……
目前,长安某名牌大学否认这位李某为其学院的学生。
……
2011年3月23日,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药某故意杀人案,现场有500名旁听人,其中400人是某名牌大学的学生,都是犯罪嫌疑人药某的同学,而受害人的旁听人只有100人。
据悉,在当日的庭审现场,所有旁听人都收到了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就两个问题征求旁听人意见:您认为对疑犯药某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在法**,犯罪嫌疑人药某的辩护律师称他的行为应为“激情杀人”,犯罪嫌疑人药某只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还向法庭递交了一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药某从小获得各种奖励13份,同学等联名书写的请愿书,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药某平日表现良好,希望法庭从轻判决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以上这些人及这些言论都是为犯罪嫌疑人药某开罪的。犯罪嫌疑人药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本人也已经认罪了,还有这么多人为他开脱罪责,竟然说了这么多荒谬理由。
那位犯罪嫌疑人药某的辩护律师,他心里其实十分明白委托人的确是穷凶极恶罪孽深重,可是,应了那句俗话:拿人手长,吃人嘴短;端人家碗,受人家管;食君之禄,忠君之事。这位忠于职守的辩护律师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要为委托人争取到免死的裁决。从而道出犯罪嫌疑人药某是“激情杀人”的理由。
好一个“激情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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